1. 學經歷、專長(至少符合以下一項):
(1) 國內外研究院所畢業,並具有公共衛生、醫學、藥學、生命科學、 醫管或護理等相關科系碩士學位。
(2) 國內外大學畢業,並具有公共衛生、醫學、藥學、生命科學、醫管 或護理等相關工作經驗2年以上者。
(3) 領有護理師、公共衛生師或其他醫事人員相關證照,並具有與擬任 工作性質相當之1年以上工作經驗者。
2.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兼具外國國籍者,無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他相關 法規之不得任用、迴避任用之情事;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所規定不得任用之情形。
3.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、第28條各款不得任用情事人員。
4. 期限:至115.07.20(一)
5. 詳情請參閱附件檔案。